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前身是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根据1948年3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海运会议上通过的《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1958年3月17日生效),1959年1月6日在伦敦召开的第一届公约国全体会议上正式成立了IMCO。它是联合国在海事方面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海事技术咨询的立法。1975年11月第9届大会通过了修改的组织公约,并于1982年5月22日起将IMCO改名为IMO,以加强该组织在国际海事方面的法律地位,使其在海事和海运技术领域起到更大的作用。IMO通过的公约、法规和决议案是造船、设计、检验、航运、海事、管理等部门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文件。
IMO的最高权力机构为IMO大会,其下设理事会委员会,总部设在伦敦。IMO的全部技术工作由下述的5个委员会进行: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便利运输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IMO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承担,秘书处为最高行政执行机构,下设:海上安全司、海上环境司、法律事务及对外联络司、行政司和会议司。
PSC检查的基本依据是IMO制定的国际公约,它们是:
1.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LL/66)
2.LL/66 1988年议定书(LL PORT 1988)
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4.SOLAS/74 1978年议定书(SOLAS PROT 1978)
5.SOLAS/74 1988 年议定书(SOLAS PROT 1988)
6.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73/78)
7.1978年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78)
8.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72)
PSC检查依照下列文件规定的权力进行:
1.SOLAS/74第I章第19条
2.LL/66第21条
3.MARPOL/73/78第5条
4.XTCW/78第X款
根据经修正的SOLAS/74及其议定书第1章第19条、LL/66第21条、MARPOL/73/78第5条、STCW/78第X款和第I/4规定所执行的PSC检查,旨在使缔约方对船舶、船上船员以及其设备符合相应的公约要求。通常检查范围是围绕对船舶证书、文件和手册的检查,随后是对船舶的结构、机械装置、轮机系统、安全系统和维护保养程序和总和检查。
IMO规定的PSC工作指导性文件有:
1.IMO第19次大会决议A.787(19):“港口国检查程序”
2.IMOA.466(XII)“船舶监督程序”
3.IMOA.481(XII)“关于安全人员配备的原则”
4.IMOA.542(13)“船舶与排放控制程序”
5.IMOA.597(15)“船舶控制程序的修正条款”
6.IMOA.680(17)“船舶安全操作和防污管理指南”
7.IMOA.681(17)“船舶安全和防污操作要求的控制程序”
8.IMOA.682(17)“在船舶和排放控制方面的地区合作”
9.IMOA.742(18)“船舶安全和防污操作要求的检查等程序“
10.IMOA.744(18)“油船和散货船加强检验计划导则”
11.IMOA.746(18)“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检查导则”
12.IMOMEPC26(23)“船舶与排放控制程序”
13.IMO决议A.743(18)“油船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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