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LO及ILO第147号公约
以改善工作条件为目的而设立的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简称ILO),成立于1919年,总部设在日内瓦,成员为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代表,共同参与ILO的各项活动。
ILO下设的Maritime Industries Branch(MIB)分管海事方面的ILO活动。MIB主要由政府、船东、船员代表组成。77个年头以来,这三方代表协同工作,以改善船员的生活、工作条件和提高海上运输效率为目的,制订了许多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案。
1976年,内容广泛的“商船运输(最低标准)公约”(即众所周知的ILO No.147公约)产生了。此公约于1981年生效,旨在消除或至少减少下述船舶问题:食物和水的短缺、不安全的机器设备、童工、拥挤和不健康的生活环境、船员权利的忽视等。
ILO No.147分为两大部分:公约主体及其附件。公约主体规定了涉及安全、资格、岗位、人员、工作时间、培训、社会保障、船舶雇佣条件和生活安排等的一系列最低标准。附件是许多相关的其他ILO海事公约。接受ILO No.147的国家必须具有与附件各公约“近于等同”的法律和规则。该附件包括了最小年龄、医疗诊断、协议条款、医疗保障、高级船员资格证书、船舶食品和供应、遣返回国、结社自由、集会权利保护、劳资谈判等方面的要求。
ILO No.147要求在接受其之前,有关国家必须首先接受某些IMO(国际每事组织)的安全公约(SOLAS,COLREGS,Loadline)。生活、工作条件同船舶的安全条件是无法分开考虑的。生活、工作在低标准条件中,船员更易于出错和判断失误,从而导致灾难性事故。
2.ILO与PSC
ILO涉及PSC的公约是ILO No.147。PSC消除低标准船舶的目标,适用到ILO的有关公约,低标准意味着船舶生活、工作条件的低标准。其中第4款规定,成员国在收到投诉或得到证据说明抵港船舶不符合公约的要求,可以向其船旗国及ILO总部提供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明显有害于安全和健康的船舶因素。当出现低标准情况,港口国可以检查船舶并采取包括滞留的措施(公约也规定此种检查不应不适当地滞留船舶)。
接受ILO No.147的国家拥有的船队占国际商船队的50%以上。除拉丁美洲PSC协议未将ILO No.147列为执行PSC的相关文件外,其他PSC组织都已将ILO No.147列为执行PSC的相关文件。
为帮助PSC检查官执行ILO No.147,ILO于1990年出版了“船舶劳动条件检查:程序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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