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海事局,有关单位: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届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以第MEPC.277(7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2016年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具体内容见附件1),并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修正案对现行附则V第4条、第6条、第10条和附录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船舶垃圾的分类、排放和记录。修正案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沿海航行船舶, 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
为防止船舶垃圾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现将修正案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修正案的宣贯工作,及时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港口、码头和船舶垃圾接收单位等宣传修正案的新规定,督促各单位及早采取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满足修正案的相关要求。
二、根据修正案要求,船舶应将垃圾分为A至K类,分别为:A塑料,B食品废弃物,C生活废弃物,D食用油,E焚烧炉灰渣,F操作废弃物,G动物尸体,H渔具,I电子废弃物,J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K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其中,A至I类垃圾适用于所有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中;J和K类垃圾适用于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中。
三、船舶排放垃圾应按照经修正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第3、4、5和6条规定执行。
四、修正案要求除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应按照修正案附录I的标准进行分类,以确定其是否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若固体散装货物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则其货物残余为K类垃圾,若为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则货物残余为J类垃圾。
船方应当要求托运人对其托运的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进行申明(申明格式见附件2),并将申明随船保存至少两年。
五、船舶配备和记录《垃圾记录簿》要求如下:
(一)《垃圾记录簿》不论是船舶正式航海日志的一部分,还是其他形式,均应与修正案附录II格式相同。新版《垃圾记录簿》电子版可在中国海事局网站下载。
(二)船舶垃圾的排放、焚烧和意外落失应按照修正案第10条进行记录。
(三)《垃圾记录簿》应在船上存放并随时可供检查。该记录簿须附上从垃圾接收设施处获得的垃圾接收单证,并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后在船上至少保存两年。
六、船舶按要求配备的垃圾公告牌和《垃圾管理计划》,内容应与经修正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一致。垃圾公告牌样本及《垃圾管理计划编写指南》电子版可从中国海事局网站下载。
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督促辖区内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单位提供充足的垃圾接收设施,避免因接收设施不足造成船舶不当延误。
八、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从2018年3月1日开始,对到港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航行船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各单位在执行修正案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1:
MEPC.277(70)决议
(2016年10月28日通过)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修正案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修正案
(关于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和垃圾记录簿格式)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第16条规定的修正程序和赋予本组织的相关机构审议并通过修正案的职能,
在其第70届会议上,审议了关于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HME)和垃圾记录簿格式的MARPOL附则V修正案,
1. 按MARPOL第16(2)(d)条规定,通过MARPOL附则V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MARPOL第16(2)(f)(iii)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于2017年9月1日应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通知本组织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按MARPOL第16(2)(g)(ii)条规定,所述修正案在按上述2被接受后,应于2018年3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MARPOL第16(2)(e)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MARPOL缔约国;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MARPOL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修正案
(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和垃圾记录簿格式)
附则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第4条 在特殊区域外排放垃圾
1 第1.3段第2句,“虑及本组织制定的指南”更改为“根据本附则附录I中设置的标准”。
2 新增3如下:
“3 除谷物以外,SOLAS公约章节VI/1-1.2规定的固体散装货物须按本附则附录I规定加以分类,并由托运人申明其托运的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
3 现有第3段重新编号为4。
第6条 在特殊区域内排放垃圾
4 1.2.1由下列替代:
“.1 根据本附则附录I设置的标准,舱室洗涤水中包含的货物残留物中无任何被分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5 新增1.2.3如下:
“.2 除谷物以外,SOLAS公约规则VI/1-1.2规定的固体散装货物须按本附则附录I规定加以分类,并由托运人申明其托运的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
6 加入新的段落1.2.3:
“.3 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舱室洗涤水中包含的清洁剂或添加剂中无任何被分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7 目前的1.2.2至1.2.4更改为1.2.4至1.2.6。新的1.2.6修改为以下:
“.6 在满足1.2.1至1.2.5要求的前提下,含有货物残留物的货舱洗涤水须尽可能远离最低陆地或最近冰架排放,但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须不少于12海里。”
第10条 告示、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保存
8 在第3段首部分,更改文字“附录”为“附录II”。
9 段落3.2修改为:
“.2 按本附则第4条、第5条、第6条或极地规则第II部分A第5章第5.2节规定,每次排放记录须包括日期、时间,船位,垃圾种类和被排放的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排放货物残留物时,除了记录上述内容,还应记录排放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
10 在目前的段落3.2后面,加入新的段落3.3和3.4:
“.3 每次焚烧记录须包含日期、时间、焚烧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船舶经纬度)、被焚烧垃圾的分类、每一类被焚烧的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
.4 每次排放至港口接收设施或另一艘船舶,须在垃圾记录簿中填写垃圾接收日期、时间、港口接收设施或另一艘船舶名称、垃圾的分类、每类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
11 目前的段落3.3改编为段落3.5,其中在文字“簿”和“须”之间,插入“附上从垃圾接收设施处获得的垃圾接收单证”。
12 目前的段落3.4改编为段落3.6,其内容更改为:
“.6 如发生本附则第7条所述的任何排放或意外落失,须在《垃圾记录簿》中记录,或对任何小于400总吨的船舶,须在该船的正式航海日志中记录该排放或意外落失发生的日期、时间、所在港口或船位(经纬度和水深)、原因,排放或意外落失的物品细目、垃圾种类、和估计量(以立方米计)、以及为防止或尽量减少这种排放或意外落失业已采取的合理的预防措施和大致说明。”
13 新增附录I如下,现有的附录重新编号为附录II:
“附录I
对海洋环境有害固体散装货物分类标准
在本附则中,如果固体散装货物残余按照《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进行分类,只要符合下列参数,该货物残余将被认定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HME):
.1 急性水生毒性1类;和/或
.2 慢性水生毒性1类或2类;和/或
.3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致癌21A类或1B类;和/或
.4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生殖细胞突变性21A类或1B类;和/或
.5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生殖毒性21A类或1B类;和/或
.6 非快速降解且具有高生物富集性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重复接触1类;和/
.7 包含或组成物为合成聚合物、橡胶、塑料、塑料原料颗粒(包括粉碎.研磨、切碎或浸渍或类似材料)的固体散装货物。
注: 1. 该标准基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中特定产品(例如,金属和无机金属化合物)指导,附件9和10对标准的正确解释和分类至关重要,应予以遵循。
2 :被分类为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或反复暴露危害口腔和皮肤的特定靶器官毒性物或在危险声明中未说明暴露方式的产品。
附录II
垃圾记录簿格式
14、本附录第3部分更改为:
“3 垃圾种类
就本记录簿第I和II部分(或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记录而言,垃圾分类如下:
第I部分
A 塑料
B 食品废弃物
C 生活废弃物
D 食用油
E 焚烧炉灰渣
F 操作废弃物
G 动物尸体
H 渔具
I 电子废弃物
第II部分
J 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
K 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15、本附录中的垃圾排放记录表更改为:
“垃圾排放记录
第一部分
除第1.2条规定的货物残余外的所有垃圾
(所有船舶)
船舶名称 |
船舶编号或呼号 |
IMO编号 |
垃圾种类
按MARPOL附则V第4条(在特殊区域外排放垃圾)、第5条(固定或浮动式平台排放垃圾的特殊要求)、或第6条(在特殊区域内排放垃圾)、或极地规则第II-A部分第5章规定排放垃圾
第7条所述例外的排放或意外落失
船长签字: 日期:
第II部分
第1.2条规定的货物残余
(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
附件2:
货物信息表格
适用固体散装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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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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