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换证延期政策

2017-03-20

接部海事局要求针对IMO的MSC.1-Circ.1560通函内容,拟在过渡期后作如下安排:
 
    a)对已具备过渡期内规定的换证条件,因故尚未换证的,可延长至2017年7月1日前仍可按照过渡期的规定完成换证手续。
 
    b)过渡期内04规则失效抽考、电子电气员补差考试以及参加全部考试尚未全部及格的,在2017年7月1日前可继续补考。 过渡期结束后尚未参加过渡期培训的,则应按照685号文的规定进行证书再有效。
 
    c)培训合格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过渡期补差培训并考核通过的在2017年7月1日前可以继续换发。